最近好像沒啥能期待的MMO....
相關新聞http://www.trtc.com.tw/ct.asp?xItem=1364248&ctNode=22278&mp=122031臺北捷運依相關規定辦理選舉廣告刊登 壹週刊不實報導誹謗臺北捷運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發布機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布日期:2010/10/27有關本(27)日週刊報導臺北捷運各車站刊登選舉廣告,臺北捷運公司強調自91年起迄今,該公司均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及該公司「行政中立推動須知」規定,受理各政黨及候選人申請之競選廣告,今(99)年依相關規定受理之申請案,包括民進黨、國民黨及新黨之候選人等,並已陸續刊出。針對週刊以聳動標題指稱郝市府違法開放捷運站選舉廣告,該公司深表遺憾,並為該雜誌欲達刺激銷路之營利意圖,一再以不實言論誹謗,誤導社會大眾,臺北捷運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對於壹週刊27日於雜誌內文以粗體大字作聳動標題,報導臺北市政府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選罷法」,另提及蔡總經理因涉嫌收受平和媒體賄賂而被調查。臺北捷運公司表示,捷運系統廣告租賃契約自91年起迄今,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無違法情形。另該週刊先前不實報導蔡總經理接受賄賂乙事,蔡總經理已具狀向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加重誹謗罪告訴,該週刊本次未向該公司查證,一再作出背離事實之報導,除誤導社會大眾,嚴重損害臺北捷運公司及市政府聲譽外,此等行徑已屬明顯違法。臺北捷運公司指出,99年6月29日市府觀光傳播局函轉市長批示「基於行政中立原則,本府所轄之各種媒體均不刊登選舉廣告」;惟現有捷運系統廣告租賃契約履約時間為98年1月6日至100年1月5日,契約允許廣告廠商接受選舉廣告申請,如立即禁止,可能引發其他政治聯想,亦將面臨廣告廠商求償。經於99年8月9日專案簽陳臺北市政府,請示捷運場站競選廣告刊登事宜,經市府批示繼續執行現行契約。但因臺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要求,該公司復於99年10月18日再次專簽請示,後續將依市府指示辦理。臺北捷運公司表示,該公司「行政中立推動須知」有關競選廣告規定,係參照「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訂定,主要為保持行政中立,維護臺北捷運所屬場站公共安全、環境景觀、交通秩序及旅客動線順暢。競選廣告應依規定申請審查,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審查標準未就政黨或其他特殊條件予以設限,其許可設置期間,法定選舉除里長選舉及政黨初選為選舉投票日前1個月外,其餘為選舉投票日前2個月。點閱: 6601 更新日期: 2010/10/27 17:43:00
所以我沒說錯啊,「如果不合法、我們就修法」,反正總是有說法的。既然要行政中立,就誰都不准放,不然就別說行政中立,現在又說行政中立又放競選廣告,就跟和尚邊敲木魚邊吃肉一樣。
幫你補充一下新聞,不然,怕有「外面來的」不知道你「意有所指」XD
感謝你XD , 反正看得懂的自然會看得懂。
嗯!看得懂就是看得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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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捷運依相關規定辦理選舉廣告刊登 壹週刊不實報導誹謗臺北捷運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
發布機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日期:2010/10/27
有關本(27)日週刊報導臺北捷運各車站刊登選舉廣告,臺北捷運公司強調自91年起迄今,該公司均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及該公司「行政中立推動須知」規定,受理各政黨及候選人申請之競選廣告,今(99)年依相關規定受理之申請案,包括民進黨、國民黨及新黨之候選人等,並已陸續刊出。針對週刊以聳動標題指稱郝市府違法開放捷運站選舉廣告,該公司深表遺憾,並為該雜誌欲達刺激銷路之營利意圖,一再以不實言論誹謗,誤導社會大眾,臺北捷運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
對於壹週刊27日於雜誌內文以粗體大字作聳動標題,報導臺北市政府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選罷法」,另提及蔡總經理因涉嫌收受平和媒體賄賂而被調查。臺北捷運公司表示,捷運系統廣告租賃契約自91年起迄今,均依相關規定辦理,並無違法情形。另該週刊先前不實報導蔡總經理接受賄賂乙事,蔡總經理已具狀向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加重誹謗罪告訴,該週刊本次未向該公司查證,一再作出背離事實之報導,除誤導社會大眾,嚴重損害臺北捷運公司及市政府聲譽外,此等行徑已屬明顯違法。
臺北捷運公司指出,99年6月29日市府觀光傳播局函轉市長批示「基於行政中立原則,本府所轄之各種媒體均不刊登選舉廣告」;惟現有捷運系統廣告租賃契約履約時間為98年1月6日至100年1月5日,契約允許廣告廠商接受選舉廣告申請,如立即禁止,可能引發其他政治聯想,亦將面臨廣告廠商求償。經於99年8月9日專案簽陳臺北市政府,請示捷運場站競選廣告刊登事宜,經市府批示繼續執行現行契約。但因臺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要求,該公司復於99年10月18日再次專簽請示,後續將依市府指示辦理。
臺北捷運公司表示,該公司「行政中立推動須知」有關競選廣告規定,係參照「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訂定,主要為保持行政中立,維護臺北捷運所屬場站公共安全、環境景觀、交通秩序及旅客動線順暢。競選廣告應依規定申請審查,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審查標準未就政黨或其他特殊條件予以設限,其許可設置期間,法定選舉除里長選舉及政黨初選為選舉投票日前1個月外,其餘為選舉投票日前2個月。
點閱: 6601 更新日期: 2010/10/27 17:43:00
所以我沒說錯啊,「如果不合法、我們就修法」,反正總是有說法的。
ReplyDelete既然要行政中立,就誰都不准放,不然就別說行政中立,現在又說行政中立又放競選廣告,就跟和尚邊敲木魚邊吃肉一樣。
幫你補充一下新聞,不然,怕有「外面來的」不知道你「意有所指」XD
ReplyDelete感謝你XD , 反正看得懂的自然會看得懂。
ReplyDelete嗯!看得懂就是看得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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