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哪天你家要被強制徵收...你會做何感想 ?
今天,就在大家在看「毅中各表」的同時,在國民黨的強勢多數下,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我想這件事,在這政府所謂「弱勢媒體」的操弄下,必定不會成為熱門話題,所以我特別整理了這篇文章,讓大家可以了解《土地徵收條例》對你我的影響。
首先,先藉由這則新聞「
直擊/不滿土徵條例未逐條審查 農民怒燒府院圖像爆衝突」,來了解一下今天通過的情形。
本案並沒有經過一讀逐條審查程序,直接逕付二讀審理,朝野就修法歧見,在前一晚進行朝野協商,對於民間提出的六項堅持,官方做了部分讓步,今晚在國民黨立委佔多數下,強勢表決過關。
民間對修法的這六大堅持是,貫徹優良農地保護、維持國家糧食安全;建立實質公益性、必要性評估標準;建立實質人民參與機制;落實完全補償原則;建立明確安置規範;矯正區段徵收惡法。
議場內,民進黨立委在表決過程中不斷表達,「沒有逐條審查,土地正義攏是假」的立場;而國民黨立委則反嗆,「民進黨執政八年都做不到,是國民黨實現土地正義」。
OK,我想明眼人都知道是誰通過這個《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了,但是,相信會有很多人不了解此事,或覺得此事與我無關,網友skypons看了
【公晚精選】反土徵修法逕二讀 農民重返凱道內的對照表後,擷取了重點條列出來,解釋土地徵收條例通過,為何為惡法? 用最簡單的方式比喻,讓更多人了解:
- 政府想徵收就可以徵收,以市價作為徵收價,市價多少政府說的算。
- 人民對於土地徵收無陳情、諮商管道。國家要你的的菜園,你沒第二句話"不"。
- 被徵收者,必須符合:居住事實1年以上,切須符合中低收入戶,才有相關的安置計畫。言下之意,不巧你非中低收入戶,一個月賺兩三萬,但政府要你滾,你就得滾,當遊民政府也不會管你,因為"依法行政"。
- 為了養地圖利,企業可假政府之手可以任意徵收農作用地,嚴重破壞農業自給比例的平衡。
- 對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規定模糊,政府覺得重要且必要就得以徵收,有如大老爺挑小妾。且亦已違反大法官釋憲:法規須詳盡、不厭其詳。
- 徵收下限40%,且無限定徵收地地上權使用, 使政府可能以此漏洞斂財於民,以及因下限過低,使徵收誘因無法被有效的制衡。
簡單來說,就是
政府現在可以「依法行政」強制拆了你家,土地給財團賺錢,你還只能謝主隆恩。
如果你住在台灣,如果你不是《土地徵收條例》的既得利益者,請關注此事,有一天,很有可能你辛苦工作得來的家,你長久居住的家,就毀在此條例上,就毀在這些通過本條例的人手上。
贊成本次《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的立委共36名,名單如下,我也懶得上色了,反正都同個顏色。
曹爾忠、廖國棟、孔文吉、林郁方、羅明才、吳清池、趙麗雲、楊仁福、廖婉汝、陳 杰、郭素春、林滄敏、侯彩鳳、林益世、林鴻池、簡東明、鄭金玲、盧嘉辰、紀國棟、費鴻泰、李復興、劉盛良、潘維剛、丁守中、李明星、帥化民、江玲君、江義雄、賴士葆、陳淑慧、蔡正元、鄭汝芬、徐少萍、洪秀柱、蔣乃辛、羅淑蕾。
剛好明年一月要選第8屆立法委員,所以可以用立委參選區來歸類這些立委,感謝網友Rangers101整理名單。
《土地徵收條例》贊成立委名單 |
分區 | 名單 |
關心一下衝車將軍,他去南部辯論沒投票 |
台北市 | 丁守中(第1選區)、羅淑蕾(第3選區)、蔡正元(第4選區)、林郁方(第5選區)、蔣乃辛(第6選區)、費鴻泰(第7選區)、賴士葆(第8選區) |
新北市 | 林鴻池(第6選區)、盧嘉辰(第10選區)、羅明才(第11選區) |
高雄市 | 林益世(第2選區)、侯彩鳳(第6選區)、江玲君(第8選區) |
彰化縣 | 林滄敏(彰化2選區)、鄭汝芬(彰化3選區) |
嘉義市 | 江義雄 |
連江縣 | 曹爾忠 |
原住民 | 廖國棟(平地原住民)、孔文吉(山地原住民)、簡東明(山地原住民) |
不分區 | 吳清池、紀國棟、陳淑慧、徐少萍、洪秀柱、潘維剛 |
不參選 | 趙麗雲、楊仁福、廖婉汝、陳杰、郭素春、鄭金玲、李復興、劉盛良、李明星、帥化民 |
請記住這些實行馬英九黃金十年政見「居住正義」的立委名單,如果他們在你的選區,請用選票維護
憲法賦予你的基本人權,如果你的選區沒這些人,你也可以參考「
箝制言論自由立委名單」或是「
破壞環境立委名單」。
update : 熱心網友提供了立委名單的整理表,我整理在「立委贊成法案名單」內,歡迎參考。
台灣的民主自由越來越倒退,請好好把握明年一月的選舉,做出你認為對你、你的家人、你的子孫,以及對於台灣最好的選擇。
End
[希望這篇可以當作《土地徵收條例》懶人包]
參考資料 :
土徵條例亂過關 民團批走回頭路
【公晚精選】反土徵修法逕二讀 農民重返凱道
假修法、真騙票 農民怒火不息、誓言繼續爭取土地正義
修法不正義 農民再赴凱道抗議
立委林淑芬FB
直擊/不滿土徵條例未逐條審查 農民怒燒府院圖像爆衝突
行政院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參考法條 :
憲法
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土地政策):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後略)
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440號: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後略)
釋字第454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後略)
釋字第542號: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十條設有明文。對此自由之限制,不得逾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