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在大家在看「毅中各表」的同時,在國民黨的強勢多數下,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我想這件事,在這政府所謂「弱勢媒體」的操弄下,必定不會成為熱門話題,所以我特別整理了這篇文章,讓大家可以了解《土地徵收條例》對你我的影響。
首先,先藉由這則新聞「直擊/不滿土徵條例未逐條審查 農民怒燒府院圖像爆衝突」,來了解一下今天通過的情形。
本案並沒有經過一讀逐條審查程序,直接逕付二讀審理,朝野就修法歧見,在前一晚進行朝野協商,對於民間提出的六項堅持,官方做了部分讓步,今晚在國民黨立委佔多數下,強勢表決過關。
民間對修法的這六大堅持是,貫徹優良農地保護、維持國家糧食安全;建立實質公益性、必要性評估標準;建立實質人民參與機制;落實完全補償原則;建立明確安置規範;矯正區段徵收惡法。
議場內,民進黨立委在表決過程中不斷表達,「沒有逐條審查,土地正義攏是假」的立場;而國民黨立委則反嗆,「民進黨執政八年都做不到,是國民黨實現土地正義」。
OK,我想明眼人都知道是誰通過這個《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了,但是,相信會有很多人不了解此事,或覺得此事與我無關,網友skypons看了【公晚精選】反土徵修法逕二讀 農民重返凱道內的對照表後,擷取了重點條列出來,解釋土地徵收條例通過,為何為惡法? 用最簡單的方式比喻,讓更多人了解:
- 政府想徵收就可以徵收,以市價作為徵收價,市價多少政府說的算。
- 人民對於土地徵收無陳情、諮商管道。國家要你的的菜園,你沒第二句話"不"。
- 被徵收者,必須符合:居住事實1年以上,切須符合中低收入戶,才有相關的安置計畫。言下之意,不巧你非中低收入戶,一個月賺兩三萬,但政府要你滾,你就得滾,當遊民政府也不會管你,因為"依法行政"。
- 為了養地圖利,企業可假政府之手可以任意徵收農作用地,嚴重破壞農業自給比例的平衡。
- 對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規定模糊,政府覺得重要且必要就得以徵收,有如大老爺挑小妾。且亦已違反大法官釋憲:法規須詳盡、不厭其詳。
- 徵收下限40%,且無限定徵收地地上權使用, 使政府可能以此漏洞斂財於民,以及因下限過低,使徵收誘因無法被有效的制衡。
簡單來說,就是政府現在可以「依法行政」強制拆了你家,土地給財團賺錢,你還只能謝主隆恩。
如果你住在台灣,如果你不是《土地徵收條例》的既得利益者,請關注此事,有一天,很有可能你辛苦工作得來的家,你長久居住的家,就毀在此條例上,就毀在這些通過本條例的人手上。
贊成本次《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案的立委共36名,名單如下,我也懶得上色了,反正都同個顏色。
曹爾忠、廖國棟、孔文吉、林郁方、羅明才、吳清池、趙麗雲、楊仁福、廖婉汝、陳 杰、郭素春、林滄敏、侯彩鳳、林益世、林鴻池、簡東明、鄭金玲、盧嘉辰、紀國棟、費鴻泰、李復興、劉盛良、潘維剛、丁守中、李明星、帥化民、江玲君、江義雄、賴士葆、陳淑慧、蔡正元、鄭汝芬、徐少萍、洪秀柱、蔣乃辛、羅淑蕾。
剛好明年一月要選第8屆立法委員,所以可以用立委參選區來歸類這些立委,感謝網友Rangers101整理名單。
《土地徵收條例》贊成立委名單 | |
分區 | 名單 |
---|---|
關心一下衝車將軍,他去南部辯論沒投票 | |
台北市 | 丁守中(第1選區)、羅淑蕾(第3選區)、蔡正元(第4選區)、林郁方(第5選區)、蔣乃辛(第6選區)、費鴻泰(第7選區)、賴士葆(第8選區) |
新北市 | 林鴻池(第6選區)、盧嘉辰(第10選區)、羅明才(第11選區) |
高雄市 | 林益世(第2選區)、侯彩鳳(第6選區)、江玲君(第8選區) |
彰化縣 | 林滄敏(彰化2選區)、鄭汝芬(彰化3選區) |
嘉義市 | 江義雄 |
連江縣 | 曹爾忠 |
原住民 | 廖國棟(平地原住民)、孔文吉(山地原住民)、簡東明(山地原住民) |
不分區 | 吳清池、紀國棟、陳淑慧、徐少萍、洪秀柱、潘維剛 |
不參選 | 趙麗雲、楊仁福、廖婉汝、陳杰、郭素春、鄭金玲、李復興、劉盛良、李明星、帥化民 |
請記住這些實行馬英九黃金十年政見「居住正義」的立委名單,如果他們在你的選區,請用選票維護憲法賦予你的基本人權,如果你的選區沒這些人,你也可以參考「箝制言論自由立委名單」或是「破壞環境立委名單」。
update : 熱心網友提供了立委名單的整理表,我整理在「立委贊成法案名單」內,歡迎參考。
台灣的民主自由越來越倒退,請好好把握明年一月的選舉,做出你認為對你、你的家人、你的子孫,以及對於台灣最好的選擇。
End
[希望這篇可以當作《土地徵收條例》懶人包]
參考資料 :
土徵條例亂過關 民團批走回頭路
【公晚精選】反土徵修法逕二讀 農民重返凱道
假修法、真騙票 農民怒火不息、誓言繼續爭取土地正義
修法不正義 農民再赴凱道抗議
立委林淑芬FB
直擊/不滿土徵條例未逐條審查 農民怒燒府院圖像爆衝突
行政院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參考法條 :
憲法
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一百四十三條(土地政策):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後略)
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440號: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後略)
釋字第454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後略)
釋字第542號: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十條設有明文。對此自由之限制,不得逾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後略)
說得好!!! 感謝您整理出來這名單!
ReplyDelete建議把投反對票的也註明選區做為參選參考!!
ReplyDelete感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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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借分享~會註明出處且不會刪減內文
ReplyDelete名 稱 土地徵收條例
ReplyDelete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 18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
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請隨意分享。
ReplyDelete借分享到 FB
ReplyDelete你幹得好!
我有沒有看錯,余天是投同意票嗎?
ReplyDelete有錯字麻煩一下喔!
ReplyDelete本文倒數第二行:請好好把握明”天”一月的選舉
應該是明”年”?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6/122011121400119.html
ReplyDelete"查估市價的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市價徵收施行日期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
有說何時會開始執行嗎?! 怕沒下聞...
哇...我們有門選修課的老師是內政部地政司的司長,看樣子下禮拜上課我要好好問他一下...
ReplyDelete余天不是投同意票,是棄權!是白色的!
ReplyDelete你的確看錯啦!
文章似乎把「財團企業可假政府之手可以任意徵收農作用地」這件事當成是這個法案的錯誤,但實際上應該是另外有個法案來防堵這件事吧?
ReplyDelete另外其實也不用一一點名贊成立委,因為這個法案是國民黨通過的,有問題找他們就對了,但若有功勞,馬總統應該也會說:「到時候,請不要忘記我呦~(揪咪)」
錯字已修正
ReplyDelete棄權是黃色(上面的統計數字是0)
ReplyDelete代表余天和白色的人是還沒投下自己的意見
XX黨會投贊成通過的原因是因為我們南部人的祖厝都是在農地上面,法案通過以後就可以光明正大去挖你家祖厝了,科科
ReplyDelete白色是不是沒出席啊?
ReplyDelete白色未出席.
ReplyDelete因為贊成36.反對25.
希望也能列出未出席的...
雖然算起來共有109個立委投票的只有61,但其實只要贊成票超過28票且沒跑票民進黨就輸了,列未出席清單其實沒什麼意義
ReplyDelete直接投贊成票是直接殺手
ReplyDelete沒有投票或沒有到院投反對票的事件接殺手
更令人可惡!明明可以否決!但因為反對而放棄反對!
更讓人感到可惡!
所以 明年的選舉不管是哪一黨 依然看不見台灣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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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抱歉上面留言打錯了,我自爆)
ReplyDelete全席次大概100個(沒有精算,只是眼睛飄過去估一下)
未出席者:白色字
贊成:綠色
反對:紅色
棄權:黃色
綠紅黃加起來為61人,是出席人數
借我分享
ReplyDelete版大真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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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是啊~! 是不合理,但是這也是人民給它們的權力呀~!
ReplyDelete不喜歡就把它們vote off 吧~! 個人覺得, 都很爛~! 只能挑一個比較不爛的~! 不然就是要培養第三勢力~!
這些無三四路用的"舉手利委"就是粉奇怪會有那麼多無知的傻百姓投票給牠們
ReplyDelete我絕對希望能有多個政黨立院相互制衡
ReplyDelete但是
會變成目前這樣國民黨在立院佔多數的情況
是誰造的孽
就是民進黨的不中用造成的
民進黨八年的貪污腐敗被當時多數人民唾棄
人民投票擺明不信任當時的扁系人馬
才造成國民黨的立院多數
現在民進黨有機會再度執政
我們就來看看
扁家執政八年慘劇會不會重演
立院目前的民進黨小媳婦受害者腳色
會不會在蔡英文當選後
在民氣可用的情況下
讓立法院變成民進黨佔多數的情況
開啟新的民進黨貪腐團隊時代
說實話
我不相信小英有辦法制衡黨內貪腐勢力
就好比台北市長時代的陳水扁
誰看的出他當總統後大權一把抓
會腐敗的如此之快之重
to nikan:
ReplyDelete立法院從來都是國民黨強勢多數....從來沒變過。
we will see...
ReplyDelete我覺得民進黨也有問題~如果沒有民進黨放水~這個案子可以直接「逕付二讀」嗎?還有如果真的要反對~民進黨不會動員嗎?怎這麼多人缺席?國"民"兩黨都有問題!!!!!
ReplyDelete支持綠黨吧!!!
我覺得大家可以參考一下這篇:
http://www.taiwangoodlife.org/blog/aboutfish/20111213/4609#comment-2881
to Mars :
ReplyDelete你有興趣的話,可以先看本屆立委國民兩黨的席次,再回頭看看你的這段話是不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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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這就是多數暴力~~當年把自己說的多好結果 也在濫用權力
ReplyDelete我看那些立委不知道收了多少財團的錢
就是有一堆無腦的人~~被人家賣了還在替別人算錢~~
ReplyDelete就跟無薪假的一樣~~~
一定還是一堆被放無薪假的人要投給白賊義~
自掘墳墓還跟別人說謝謝!!
您好!
ReplyDelete謝謝你的整理!
請借轉貼~
感謝!
nagee
謝謝分享,我也分享一下,我們總統的看法。
ReplyDelete大大不好意思~由於很多人轉貼你的文章~
ReplyDelete但我覺得這篇文章並不是那麼的公平.
你可以說修法的過程粗糙惡劣,
或是修法內容換湯不換葯~
但他並不是一個因為這次修法才發生的事.
土地徵收條例是惡法我不反對~
但你文中所列的1.2.3.4.5.6點
均是在修法之前就已經存在的問題,
相信經由比對
''行政院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就可以很清楚了.
所以您文中所提到的
''就是政府現在可以「依法行政」強制拆了你家,土地給財團賺錢,你還只能謝主隆恩。''這點~
是一直以來都一直存在的問題~
不是''現在''才發生的~
樓上說文中有部分不公不義的部分
ReplyDelete是一直以來都一直存在的問題~
不是''現在''才發生的~
所以這篇文章並不是那麼的公平!!
但你怎麼會不知道
為何如此惡法持續會沿用呢!!
因為從古至今都是國民黨佔立法院1/2以上席次~就算是扁政府時代
也都是無法改變國民黨要法案過就過~不給過就永遠也過不了!!
這難道就不是國民黨的責任嗎!!
從來沒投過丁某人等台北市立委...
ReplyDelete其實如果要講"自由民主"的話 普世仿傚標準的美國對於土地徵收也只有一個"公平原則"而已(而且是傾向以地換地 而非金錢補償).土地雖然是個人財產 但國家權力仍是大於個人.真的要講自由民主的話 就根本不該支持任何有強制力的組織(政府)
ReplyDelete美國之所以槍枝合法化 就是為了保留人民的革命權以讓執政者警惕
但就如台灣不敢讓槍枝合法化的原因一樣
台灣人懂得知法玩法的人比起官吏也不遑多讓
隨便舉個例 我朋友家以前被火災燒掉
原因是因為巷子太小 消防車開不進去
而巷子的居民又不願被拆遷拓寬馬路
當你家被燒的時候 你會不會覺得當初悍衛居住正義 不如捍衛公共安全呢?
這世界本來就是人吃人的世界
你挺了一方 自然會害死另一方
你好,我想問能否引用你這篇文章呢?
ReplyDelete行政院新聞稿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82813&ctNode=1435&mp=1
ReplyDelete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 行政院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18301245871.doc
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58
綜觀此次修正,基本上可說是把法修的不那麼惡,提高人民的保障。
舉例來說,
1.第25條,原本的補償範圍只限土地,修正後除了土地,連土地改良物也納入。
2.第40條,原被徵收後領了補償金,想改領補償地就不行,修正後則是可以改領補償地。
to longman :
ReplyDelete請隨意領用
to 全壘打君 :
你說錯囉。
1.本來就徵收土地改良物就應發補償費,詳見第20條。
2.本來就有抵價地,而且抵價地只有一半大,詳見第39條。
如果你還有覺得哪邊提高人民的保障,歡迎提出。
to [朋] :
ReplyDelete你說到一個點了,本次修正基本上沒改善了什麼不公不義之處,一直以來就是如此,所以應該負責的不就是立院內一直以來都是多數的國民黨嗎 ?
而這次修法基本上沒改善這條惡法,卻被馬英九說是社會邁向土地正義的一大突破,這不是很可惡嗎 ?
這些問題不是現在才發生,但是我希望未來別再發生,所以引用了網友的好讀版解釋,讓更多人知道此事、此法,我自認為並無不公平之處。
原文提到這幾點
ReplyDelete1.政府想徵收就可以徵收,以市價作為徵收價,市價多少政府說的算。
這應該是指原條例第十一條的部分,該條說明徵收前與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將依本條例徵收。
新修正的條文則增訂第四、五項以說明依市價(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
2.人民對於土地徵收無陳情、諮商管道。國家要你的的菜園,你沒第二句話"不"。
原條例第二十二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58&FLNO=22),徵收公告期間,得提出異議。
而新增的第十三條之一,讓你在被公告徵收前就可以表達意見。
第十三條之一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並將陳述意見及處理情形附於徵收計畫書內,供核准徵收機關審核。
3.被徵收者,必須符合:居住事實1年以上,切須符合中低收入戶,才有相關的安置計畫。言下之意,不巧你非中低收入戶,一個月賺兩三萬,但政府要你滾,你就得滾,當遊民政府也不會管你,因為"依法行政"。
原第三十四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58&FLNO=34),已說明發給遷移費的對象。
新增第三十四條之一,則是加強保障低收入戶住的權利。
4.為了養地圖利,企業可假政府之手可以任意徵收農作用地,嚴重破壞農業自給比例的平衡。
新增的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農業用地用途變更需經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第三條之一第四項,特定農業用地不得納入徵收範圍(部分情況例外)。
5.對公益性與必要性的規定模糊,政府覺得重要且必要就得以徵收,有如大老爺挑小妾。且亦已違反大法官釋憲:法規須詳盡、不厭其詳。
6.徵收下限40%,且無限定徵收地地上權使用, 使政府可能以此漏洞斂財於民,以及因下限過低,使徵收誘因無法被有效的制衡。
餘請請參閱此文說明
http://shuchuan7.blogspot.com/2011/12/blog-post_14.html
不過民黨執政時也從沒聽過他們想要對土地徵收這些條例去更改過什麼或是拉攏民間力量去改變什麼,現在聽起來也像是趁機開砲,我也很期待若換了執政團,會不會又無視這些不公平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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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to Died
ReplyDelete修正第二十五條的部分,主要在說明遺產繼承時的情況。原條文只涵蓋土地,恐有爭議。
至於改領抵價地的部分,則是在實務上,人民請領補償金後,提出改領抵價地請求時,承辦單位無法(於法無據)依照人民請求辦理,修正第四十條後,讓人民的選擇多一些彈性。
TO全壘打君:
ReplyDelete1.這條例當中的市價並非市場真實交易價格,是交給縣市政府自己去調查的。
2.「表達意見」與「拒絕徵收」意義不同,如同我們都能表達意見,但我們無法拒絕這惡法。
3.住的房子要被強拆,政府看我不是中低收入戶就可以不用安置我住的問題?我一家老小強拆後要住哪?當徵收價格已經不等於真實交易價格,補償我遷移費還是不夠我買一間房。
4+5.「農業用地用途變更需經徵得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你覺得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同意嗎?她們有什麼理由說不同意?農業主管機關只會同意而已好嗎?「第三條之一第四項,特定農業用地不得納入徵收範圍(部分情況例外)。」請您思考條例中所列舉的部份情況,哪個有明確規範,如同都市更新,都跟你說要促進公共利益,請問是誰的公共利益?針對公共利益沒有做明確規範,這法等於白修。
民進黨與財團掛鉤並不會比國民黨來的少...台灣貧富差距與國債與貪污也是在綠色執政八年達到不可思議的地步,老實說選誰都差不多,但我選有世界觀的政黨、不貪污的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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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不是《土地徵收條例》. 法本來就有, http://goo.gl/SFhUK
ReplyDelete只是離民間團體的版本差距太遠了. 文章講的好像《土地徵收條例》昨天才發生的,這點很可議.
「土地徵收條例」 ←-- 蠻橫過關
ReplyDelete|
| 在國民黨的強勢多數下,立法院三讀通過了
| (出席: 61 贊成: 36 反對: 25 棄權: 0)
↓
以市價作為徵收的價格 ←--
政府想徵收就可以徵收 > 「政治修法 + 官商勾結」
市價多少,政府說的算 ←--
|
↓
人民對於土地徵收無陳情、諮商管道
國家要你的的菜園,你沒第二句說不 ←-- 「黑箱作業」
|
↓
無限定徵收地地上權使用
政府養地圖利、徵收農地
商人歡天喜地、順利買地
|
↓
低收入戶才會有安置計畫 ←--
政府要你滾,你就得滾蛋 > 「民主已死 + 圈地滅農」
變成遊民政府也不會管你 ←--
|
| - - - - - - - - - - 政府總是會說 "依法行政"
↓
老百姓辛苦打拼工作所得來的家
你長久居住的家就毀在此條例上
就毀在國民黨通過本條例的手上
|
| - - - - - - - - - - 政府仍還是說 "依法行政"
↓
徵收,是最不應用的一個手段
因為那不是政府跟你「買」地
那是政府把你的東西變成他的
那正就是國家去搶人民的東西
|
|
| _ _ _ _ _ _{馬政府&國民黨立委&企業財團}勝!
愚蠢的小老百姓,也是近視的小老百姓,好像中共政策已經開始伸入台灣.
ReplyDeleteconnie-阿扁總統「台灣不能沒有你」,有政績關在牢!!沒政績的用詐騙騙到手!!!#$%^連結請看:http://taiwanyes.ning.com/profiles/blogs/a-bian-zong-tong-tai-wan-bu
ReplyDelete謠言止於智者
ReplyDelete看看這篇中立的報導吧!!!!!
ReplyDeletehttp://shuchuan7.blogspot.com/2011/12/blog-post_14.html
相關新聞看起來應該只會徵收農地. 除了蘇副總統候選人, 應該沒有誰的家是建在農地上又不得不捐出去吧. 不可能來徵收我家啊!!!
ReplyDelete碼總統也說不可能開放大陸學歷...
ReplyDelete少拿民進黨貪汙來混淆視聽了
ReplyDelete國民黨貪汙更嚴重,只是國民黨統治台灣多年、經驗豐富
民進黨僅僅八年,認為國民黨能為何我不能~結果偷吃沒擦嘴、一下就被人抓到把柄,剛好就被人擴大解讀民進黨是貪腐政黨
國民黨靠著經驗、靠著臉皮厚,特別費推給下屬說我不知道;花博跟夢想家一律推說創意無價;新生高推說是課長個人行為與我無關...
新聞上講的大家都心知肚明,只是國民黨有本事搪塞掩蓋,外加監察院司法院幾乎都是國民黨人馬
有讀過書的人應該不會這麼容易被唬爛吧
好文借轉:
ReplyDeletehttp://www.chingx.idv.tw/blog/?p=1822
給Air,
ReplyDelete所以只要貪的比國民黨少就不算貪?
這也太阿Q了吧...
一看就知道挺綠的PO 本身立場已經不中立了 用詞還很強硬 如果文章內有說到綠的壞話 這還比較像中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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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所以就是意識形態前,患眼盲、理盲,法案本身的不公平可不會因為今天你挺藍就不徵收你家了。
ReplyDelete然後,每次看到拿出社會的不公義點,就馬上有人牽拖dpp怎樣怎樣,你kmt執政3年都快卸任的還敢講這種話算有臉嗎? 立法、行政全攬在手,修法修不好、施政沒辦法,還要再拖前朝出來鞭? 今天這法案就是存在不公平之處,說得好聽,馬說要居住正義,所以才快馬加鞭,彷彿小學生敢暑假作業。結果修完了法,該調整的不公義條例也沒加以防堵,民間版的增修條例亦不放眼內,導致舊法重修仍是惡法。 你說,這不讓人憤慨嗎?
ReplyDeleteps. 立法院總是藍大於綠,別拿扁八年出來跳針。
民進黨就算當上總統,又如何?可能大方向是能趨緩一下較不親共,但立法院一直以來都是國民黨為多數黨,舉手都舉不贏了,像18%,想要廢止有可能嗎??雷倩等人還不是又重新提出來恢復,又以多數黨過了,立委選舉還是很重要的,如果民進黨想要有作為,一定要立委為多數,把那些惡法刪除,像補助陸生2萬元.研究生50萬元的,還有,一定要徹底清查誰是有他國國籍的立委議員,不然如果又像李慶安那樣美國人拿了台灣人民的納稅錢也無罪,法院又是國民黨開的(許水德說),我看吶~台灣司法也完了.....
ReplyDelete法律就像是一把刀, 只是看拿刀的是誰. 政客不分黨派, 只有為了自身利益才會做事.
ReplyDelete有誰知道丟反對票的人土地買了多少. 有按地目去做嗎?
那些說是為民喉舌的人到底自身有沒違法. 誰知道.
台灣現在已經接受官員民代貪污或自肥. 只有做一些我們還會說是沒貪. 真是可悲.
換做是我們老百姓早就關了. 不像那些人還有一些盲目的跟隨者替牠們找理由.
幹麻怕立法. 應該怕的是誰去執行. 換做民進黨執政時. 會不會執行. 這才是我們應該怕的.....
李慶安的問題
ReplyDelete我覺得很有趣
李慶安認公職期間
是美國人身分
但是它有沒有幫支持者或是台灣民眾認真做事呢?
我想是有的吧
不然它怎麼有辦法一直當選呢?
既然它職務上該做的事也做了
為什麼不該領薪水呢?
只因為它是美國人身分所以不應該任公職
所以不管他在職務上做的如何
它一毛錢都不該拿
只能當義工?
我想全台灣做的比李慶安糟糕的公務人員應該不少吧...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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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後來討論的人都失焦了
ReplyDelete土地徵收是一種很嚴重的問題
因為這是國家嚴重侵犯個人財產的行為
在日本假使要土地徵收 行政官員通常會很自責
在美國徵收土地通常要8到10年的時間
在德國徵收政府要完全賠償徵收地主的損失
在台灣 行政官員爽呵呵 3個月徵收完畢
給你一筆錢就叫人滾......
有教授統計過 台灣的住地可供五千萬人居住
天阿 那政府要那麼多徵收土地幹麻
原來土徵的區段徵收是地方政府的斂財工具....
所以請有選舉權的朋友 看清楚 想清楚
不要被不切實際的政見騙了
這種有政治立場的文章實在是毫無價值
ReplyDelete你說市價徵收是政府說了算
現在的「公告地價」徵收,不也是政府說了算?
你舉的其它點,跟之前的法律都沒什麼太大差別
不知道你舉這些通過法案的立委出來用意為何?
通過一個跟以前沒太大區別的法案就要被制裁?
那反對法案通過的立委就不用制裁了嗎?
這兩邊造成的結果不都是「一樣」?
簡言之,這篇文章除了政治目的,毫無意義。
比較想問,
ReplyDelete目前檯面上已表態參選立委的人選中,
除了逕自同意本法案的候選人以外,
有哪些立委同意明文宣誓:
若他當選後將立即修改此法符合公平正義原則的?
另外,若此法或其相關法令影響民眾平等權、財產權甚鉅,有沒有人為此提出訴願、訴訟、甚至聲請大法官釋憲?
若是沒有,又是為什麼?
若有,請問現在結果如何?
徐教授說過一個真實故事
ReplyDelete說有一對何姓兄妹 天天到行政院前抗議
說土地徵收是屬中央的決定權 不是地方政府的權利
還被媒體寫成天天打卡上班
後來造成大法官釋憲409號
就有嚴厲批評 土地徵收的濫權
圖說土地徵收條例…http://ppt.cc/O2XC
大法官釋憲409號 579號 652號
ReplyDelete以上都是有關土徵的釋憲
另外po一個政府"行政怠惰"的土徵實例
看政府是怎樣濫徵人民土地 又不進行開發
侵占人民財產權
被遺忘的土地==> http://ppt.cc/JX-U
再分享一個"很誇張"的故事
ReplyDelete是說美國的一位阿罵 不自焚 不陳情
怎樣保衛自己的財產權
開發商怎麼跟他盧都沒效
結局很感人
http://www.slideshare.net/shepherd19/nail-house-4961125
有立委問政的功力,大部分農民真的不知道徵收條例是什麼鬼東西,一旦用在他們頭上時,再來哭天喊地已來不及
ReplyDelete一直以來,一直在思考 到底台灣的代議民主制度是不是有問題
ReplyDelete現在發現 原來真的是!!其實,表面上民主,骨子裡還是共產
是否 該是革命的時候了呢?
請問版上各位的意見
那桃園到底要投誰呀~~~
ReplyDelete革命已經開始很久了
ReplyDelete只是聲音比不過 柿子風暴 生技媽祖婆和毅中互婊
地方政府和派系糾葛也不是兩三與能言盡的
網友們有時間的話 請撥出點時間
不要看 名嘴在唬爛
請多關心我們生存的土地
公視<>野蠻遊戲
客家新聞雜誌158集_璞玉,誰的玉?
http://www.died.tw/2011/12/blog-post_14.html
ReplyDelete這邊有列幾位桃園的立法委員...
針對樓上的"阿裕兄"...
ReplyDelete-->>"有誰知道丟反對票的人土地買了多少. 有按地目去做嗎? "
你可以去思考一個問題,政治人物名下有多少財產以及來源合不合法本來就應該受到監督,所以就必須要有一個監督的機制--陽光法案,但長久以來有一群人不希望這個法案通過(別跟我提國X黨那個"財產來源不說明罪"噗隆共的版本),我想..這些人才是其心可議吧,至於是哪一些人,不用我說大家自己會看~
再提一件事...
同樣服公職,一個住鄉下900萬農舍,另一個住都市上億豪宅,如果都把兩者的身家財產來源用同樣的一套標準來檢視(請注意,是同一套標準喔),何者經得起檢驗~? (思考一下,很耐人尋味的問題)
針對樓上的"nikan wang"...
如果照你的邏輯說得通,那高.普考試作弊得來的公務員資格,只要在職期間有認真服職他(她)的公務員身份就不違法? 任職期間內的薪資就都應得的? 領退休俸也是應該的?
一開始就違法取得公職的身份,後續的行使權利和相關的行為事實當然都屬違法,這是基本的邏輯觀~
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政治立場,但不能沒有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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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Delete給nikan wang
ReplyDelete對!只要貪的不被抓到就不叫貪
你更阿Q
所以以你的論點偷,搶,騙,拐
只要有拿去做公益就應該無罪開釋?????
還值得得到你這種人的嘉獎???
你可以挺你喜歡的,但是不能沒有是非邏輯...
選舉結果揭曉,有20位繼續連任。
ReplyDelete昨天選舉結果出來,有與朋友聊到這點。
ReplyDelete他們會連任,我想是台灣人民有同理心的人不夠多,若有同理心,看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自然會想去避免它再次發生,自然不會去選這些人。
但是,結果並不是,也許這些人真的要自己痛過才會領悟吧。